屋宇署已批准圖則,是否代表承建商翌日便可以進場施工?
一般答案是不可以。
在一般改建及加建工程的入則程序中,「圖則獲批准」與「獲同意展開工程」是兩個不同階段。圖則批准主要確認所呈交的設計可獲接納;正式開工前,仍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施工同意,並完成承建商委任、開工通知、監督安排及其他適用條件。
最簡單的理解是:
圖則批准解決「可以按哪套設計施工」;施工同意解決「是否已可以正式開始這項建築工程」。
即使圖則已蓋章批准,如果尚未取得所需施工同意,業主亦不應只憑承建商一句「批了圖就可以開工」安排拆卸、結構或其他受規管的建築工程。
如需了解由AP委任至完工呈交的整體程序,可先閱讀香港屋宇署入則完整指南。
1. 「入則批准」究竟批准了什麼?
日常所說的「入則批了」,通常是指屋宇署已批准由認可人士(AP)呈交的建築圖則。
獲批准文件可能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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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建築圖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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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建及加建圖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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拆卸或擬議間隔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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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構圖則及計算資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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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水圖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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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安全相關設計資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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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或豁免申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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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按項目需要呈交的圖則及文件。
圖則批准表示建築事務監督已按所呈交資料作出審批,但不等於以下事項已自動完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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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取得施工同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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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委任註冊承建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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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提交開工通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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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完成工地監督安排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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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符合批准信內所有條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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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取得其他政府部門批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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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取得業主立案法團或管理處同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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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完成牌照申請;
-
已處理地契或大廈公契限制。
因此,業主收到「圖則批准」消息後,應先向AP確認目前處於哪一個法定階段,而不是立即要求承建商開工。
2. 圖則批准與施工同意有什麼分別?
兩者的作用可概括如下:
| 文件或程序 | 主要作用 | 是否代表可以開工 |
|---|---|---|
| 圖則批准 | 確認呈交的設計圖則獲屋宇署批准 | 單獨而言不代表可以開工 |
| 施工同意 | 同意展開及進行批准圖則所示工程 | 屬正式開工的重要法定條件 |
| 註冊承建商委任 | 確認由合資格承建商負責工程 | 仍須配合施工同意及通知要求 |
| 開工通知 | 通知屋宇署承建商委任及實際開工安排 | 須按適用程序和期限呈交 |
| 監督計劃 | 列明相關專業人士及技術人員的工地監督安排 | 視工程類別及要求提交 |
| 管理處裝修批准 | 處理大廈進場、按金、施工時間及公用地方安排 | 不能代替屋宇署批准及同意 |
| 牌照或其他部門批准 | 處理擬議營運或相關專門要求 | 不一定包含建築工程開工權限 |
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第14條,除適用豁免或簡化程序外,建築工程一般須取得圖則批准及施工同意後才可展開。參考香港法例第123章《建築物條例》。
3. 取得施工同意前通常要準備什麼?
施工同意並不是在圖則批准後自動發出。AP須按項目情況整理及呈交相關資料。
常見準備事項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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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批准的最新圖則及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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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P、RSE或RGE的委任資料;
-
合資格註冊承建商的委任;
-
施工方法及工程安排;
-
所需結構資料及穩定性證明;
-
工地監督計劃;
-
技術勝任人員安排;
-
批准信要求補充或完成的資料;
-
其他適用表格及證明文件。
屋宇署的指定表格清單把兩個程序清楚分開:
-
BA5:申請批准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圖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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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A8:申請同意展開及進行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;
-
BA8A:申請同步施工同意;
-
BA10:通知註冊承建商委任、工程展開及承建商承諾。
可參考屋宇署新建樓宇及改建加建工程表格。
個別項目可安排同步處理部分申請,但即使圖則批准和施工同意在程序上互相配合,業主仍應以正式批出文件及AP確認為準,不能只看圖則上的批准日期。
4. 批准後開工前要完成哪些條件?
正式安排建築工程施工前,建議由AP與項目團隊逐項確認以下事項。
1. 已取得正式施工同意
業主應確認取得的是「同意展開及進行工程」的正式文件,而不只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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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則收件通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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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件回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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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則批准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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顧問提交申請的證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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屋宇署系統內的處理編號。
「已申請施工同意」與「施工同意已批出」亦不是同一狀態。
2. 擬施工圖則與批准版本一致
承建商使用的施工圖,必須與批准圖則及適用條件保持一致。
開工前應核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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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則編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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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版本;
-
批准日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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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則上的標註及條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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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結構詳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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拆卸與新建範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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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專業圖則之間是否一致。
如果設計公司、AP、RSE及承建商各自持有不同版本,便容易在施工後才發現錯誤。
3. 已委任適當的註冊承建商
工程須由適用類別的註冊承建商負責。業主不應只核對公司是否有商業登記,還要確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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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建商註冊資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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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是否有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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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格是否涵蓋該類工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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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價公司與法定委任的承建商是否相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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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際負責簽署及監督的人員安排。
可透過屋宇署註冊名單搜尋核對相關資格。
4. 已完成承建商及開工通知程序
BA10涉及註冊承建商委任、開工通知及承建商承諾。實際呈交時間及文件安排應由AP及承建商按個案確認。
業主可以要求項目團隊提供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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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簽署的委任資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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呈交記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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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際開工日期;
-
屋宇署收件或確認資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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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場使用的批准圖則版本。
5. 已完成適用的工地監督安排
部分工程需要提交監督計劃,並安排技術勝任人員按規定監督施工。
監督安排可能涉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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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P監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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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SE或RGE監督;
-
註冊承建商監督;
-
技術勝任人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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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檢查節點;
-
施工及檢驗記錄;
-
不符合事項及整改記錄。
屋宇署的表格資料亦列明,監督計劃適用於新建樓宇工程及第I級小型工程等指定範圍。參考屋宇署工地監督表格。
6. 已處理批准信所列條件
圖則獲批准後,批准文件可能仍包含須在特定階段處理的條件、註明事項或跟進要求。
例如可能需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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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申請施工同意時補充資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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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指定工程展開前提交詳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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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成其他部門協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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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測試、計算或證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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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指定次序施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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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完工前完成相關檢驗。
業主不應把「有條件批准」理解成所有條件已經解除。
7. 其他相關部門程序已處理
屋宇署批准主要處理《建築物條例》下的建築事項,不代表其他主管部門已同步批准。
按項目性質,可能另涉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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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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牌照事務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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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政總署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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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劃署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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渠務署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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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務署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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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電工程署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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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保護署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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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輸署;
-
其他牌照或監管機構。
如果工程與牌照申請並行,應由AP或項目顧問確認各項批准的先後關係,避免建築工程已完成,但營運牌照仍不能申請。
8. 已取得管理處或法團同意
即使屋宇署已批准圖則及發出施工同意,承建商進場前仍可能需要向管理處提交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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裝修申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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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建商資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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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文件;
-
裝修按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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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時間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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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料運送安排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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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用地方保護方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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噪音及廢物處理安排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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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則及政府批准文件。
管理處批准不能代替政府程序;政府批准亦不會自動免除公契及大廈管理要求。
5. 已取得施工同意,是否可以任何時間開工?
仍須確認施工同意是否有效,以及實際開工是否符合通知及項目安排。
根據《建築物條例》第20條,如已取得施工同意的工程未在指定期限內展開,或展開後停工超過相關期限,施工同意可能失效,需要申請續期。
目前法例所列的一般期限為三個月。實際個案應由AP核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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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同意發出日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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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A10所列開工日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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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是否已實際展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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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是否曾連續停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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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需要使用BA9申請續期;
-
復工前是否需要重新取得同意。
因此,數月前取得的施工同意,不能在未核對有效狀況下直接使用。
6. 施工同意批出後,是否要等指定日期才開工?
應以施工同意文件、開工通知及AP確認的日期為準。
業主可以在動工前向AP確認以下四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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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同意是否已正式批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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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建商及開工通知是否已完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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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早可以開工的日期;
-
首日可以進行哪些工程。
不要只根據管理處批出的裝修期、租約起租日或承建商空檔期決定法定開工日期。
7. 可以先做拆卸或清場,再等施工同意嗎?
不能一概而論。
部分純粹裝飾性、不影響結構及法定要求的工程,可能屬豁免建築工程或一般裝修;但拆牆、開洞、改動樓梯、外牆、排水、防火分隔或其他受規管構件,可能已屬建築工程的一部分。
施工前應把擬進行的工作逐項分類:
| 擬進行工作 | 應確認事項 |
|---|---|
| 移走活動傢俬 | 一般不屬建築工程,但須遵守管理處安排 |
| 拆除飾面或非固定裝置 | 確認是否會影響防火、結構或其他設施 |
| 拆除間隔牆 | 確認牆身性質及是否屬批准工程範圍 |
| 拆除防火門或防火分隔 | 不應在未核對批准及施工程序前進行 |
| 樓板或結構牆開洞 | 須確認結構設計及適用法定程序 |
| 改動外牆、窗戶或招牌 | 須判斷一般入則或小型工程程序 |
| 改動廚房、廁所或排水 | 須核對排水、通風及小型工程要求 |
把拆卸工程稱為「清場」或「前期工程」,不會改變工程的實際法律性質。
如仍未確定工程分類,可閱讀裝修需要屋宇署入則嗎及小型工程需要AP嗎。
8. 批准後改設計,可以照原定日期開工嗎?
未必。
常見設計變更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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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變牆身位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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擴大或移動開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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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改樓梯位置;
-
改變結構方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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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設備重量;
-
改變廚房或廁所位置;
-
改動出口、走廊或防火分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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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改物料、尺寸或支承方式。
即使業主認為改動幅度不大,亦應由AP及相關專業人士判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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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仍符合批准圖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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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需要提交修訂圖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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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可按適用程序記錄偏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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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影響已取得的施工同意;
-
是否需要更新監督及施工安排。
承建商不應只憑現場口頭指示改動受批准圖則規管的工程。
9. 圖則批准後仍未能取得施工同意,常見原因有哪些?
常見原因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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尚未委任合資格註冊承建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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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建商文件不完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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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督計劃尚未完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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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構或施工資料未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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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准條件尚未處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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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專業人士尚未正式委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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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場狀況與批准設計有差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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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期間修改了工程範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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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先取得其他部門意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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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簽署、保險或施工安排仍未確認。
圖則批准後至正式開工前仍需要一段準備時間。業主編排租約、免租期及承建商工期時,不應把「預計圖則批准日」直接當作「工程開工日」。
如需估算整體審批及施工安排,可參考屋宇署入則要幾耐。
10. 業主在批准後應向AP索取什麼?
在正式開工前,建議向AP或項目團隊確認並保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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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圖則批准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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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准圖則副本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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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准條件或相關函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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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式施工同意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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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P、RSE及其他專業人士委任資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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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承建商資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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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A10或相關開工通知記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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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的監督計劃;
-
最終施工圖版本;
-
實際開工日期;
-
管理處及其他部門批准;
-
檢驗、測試及完工文件清單。
較理想的做法,是在開工前安排一次文件及施工協調會議,由AP、設計團隊及承建商確認:
-
哪套圖則可以施工;
-
哪些工程不可擅自修改;
-
哪些節點需要專業檢查;
-
哪些工程完成後需要測試;
-
由誰保存施工照片及記錄;
-
完工後由誰準備證明及呈交文件。
11. 開工前快速檢查表
承建商正式進場前,可使用以下清單作初步核對:
| 開工前項目 | 已確認 |
|---|---|
| 最新圖則已獲批准 | ☐ |
| 正式施工同意已批出 | ☐ |
| 批准信條件已核對 | ☐ |
| AP及所需專業人士委任有效 | ☐ |
| 合資格註冊承建商已委任 | ☐ |
| 開工通知及適用表格已呈交 | ☐ |
| 監督計劃及技術人員已安排 | ☐ |
| 現場施工圖與批准圖則一致 | ☐ |
| 管理處/法團已批准進場 | ☐ |
| 其他部門或牌照條件已處理 | ☐ |
| 保險、施工安全及物流已安排 | ☐ |
| AP已確認實際可開工日期 | ☐ |
這張清單只能協助管理文件,不能代替AP按個案作出的專業確認。
常見問題
1. 屋宇署圖則批准後可以立即開工嗎?
一般不可以。通常仍須取得正式施工同意,並完成註冊承建商委任、開工通知及適用的監督安排。
2. 圖則批准與施工同意可以同時申請嗎?
部分項目可按適用安排提出同步施工同意申請,但兩者仍屬不同的法定事項。是否已可開工,應以正式文件及AP確認為準。
3. 管理處已批准裝修,可以先開工嗎?
不可以單靠管理處批准展開需要屋宇署批准及同意的建築工程。兩套要求須分別遵守。
4. 消防處或牌照部門同意後,是否可以施工?
不一定。其他部門同意不能自動代替《建築物條例》下所需的圖則批准及施工同意。
5. 可以在等施工同意期間先拆牆嗎?
不應自行假設可以。拆牆可能涉及結構、防火分隔、逃生或批准工程範圍,應先由AP確認工程性質及可施工日期。
6. 取得施工同意後是否永遠有效?
不是。如工程未在法定期限內展開,或施工後停工超過相關期限,施工同意可能失效,需要申請續期。
7. 施工期間想改圖,是否通知AP便可以?
通知AP只是第一步。AP及相關專業人士須評估改動是否需要修訂圖則、補充文件或更新施工同意,承建商不應先改後補。
8. 誰應該正式確認可以開工?
應由負責項目的AP根據圖則批准、施工同意、承建商委任、開工通知及其他適用條件,確認法定工程的開工安排。
圖則已獲批准,但不確定是否可以開工?
如你已取得屋宇署圖則批准,但仍不清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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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已取得施工同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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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一份才是最新批准圖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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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建商是否具備適當資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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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A10及監督安排是否完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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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准條件是否已處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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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拆卸或前期工作可以進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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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計變更是否需要重新呈交;
可向鼎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交批准文件、圖則、工程報價及擬議開工日期作初步了解。
我們可按個案協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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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對圖則批准及施工同意狀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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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理開工前所需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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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調AP、RSE及註冊承建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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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對批准圖與施工圖版本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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跟進監督及工程文件安排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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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估設計變更的處理方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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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劃施工及完工呈交程序。